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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略信息一览:
物流仓储企业还是小型微利企业,土地使用税优惠可以叠加吗
在建或未投入使用的仓储设施用地,由于还不具备存储大宗商品的条件,不能有效发挥其仓储功能,相应占地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非物流企业的内部仓库用地不属于《通知》的优惠范围。
根据查询相关***息显示:财政部、国税总局近日已印发《关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规定对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5号公告,享受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主体,既包括自用或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的物流企业,也包括将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出租给物流企业的单位或个人。
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现在企业所得额的税收减征上,另外可以在一定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等税费,并且小型微利企业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叠加享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两部门:物流企业仓储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继续实施
1、号公告是对2022年底到期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6号)的延续,政策内容也与此前保持一致。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继续享受优惠。
2、为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3、月25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4、因此,物流企业享受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不需要办理备案,但应将不动产权属证明、土地用途证明、租赁协议等资料留存备查。
5、法律主观:物流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为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者是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6、通知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均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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